近日,曹某某(81岁)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新乡市新飞大道行驶至新飞大道与荣校路交叉口时,与杨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曹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认定,认定曹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无证驾驶负主要责任,杨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闯红灯负次要责任。河南省某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及诊断意见:曹某某左侧股骨近端骨折,双方当事人因医疗费用支付产生纠纷。
检察机关依法受理审查后,主动向当事人双方了解了事故发生的情况。双方经责任划分后,杨某某需向曹某某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鉴于曹某某作为高龄老人,表达诉求和处理诉讼事务的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检察机关结合案件综合要素,最终决定对该案依法支持起诉。
支持起诉后,检察机关认为该案案情并不复杂且涉及赔偿数额不大,具备调解的基础。同时考虑到曹某某八十岁的高龄,因交通事故后出行不便,为进一步减少当事人诉累,在与法院相关负责人沟通后,依托法院诉前调解程序,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深入交流,一方面征求老人的真实意见和想法,帮助老人进行法律分析,寻求法律依据,积极引导其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另一方面对杨某某释法说理,站在法律、情理的角度,从“力度”“尺度”“维度”“深度”“温度”五个度的侧面开展工作。同时承办检察官会同法院人民调解员结合案情及现实情况,就争议的赔偿项目进行法律释明,最终使得双方消除隔阂,化解矛盾,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达成和解。在曹某某收到5000元赔偿款后,遂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杨某某的起诉。